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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证券报

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33指出,今年将扩大企业债发行规模,企业债发行规模增幅不低于55%。去年全年发行企业债券1015亿元,如果今年发行按此幅度增长,则发行总量将接近1600亿元。

目前市场传闻企业债审批权将移交证监会,对此徐林表示,集中统一监管最重要的就是发行管理制度和发债标准的统一。至于是不是由一家部门来审定、备案或核准并不是最重要的。他说,目前企业债的发行,实际上都有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参与,部门之间沟通并无障碍。徐林认为,下一步直接融资规模也应该纳入到宏观调控的视野,否则调控效果会受影响。从这个角度看发改委管理企业债具有合理性。

对于现行企业债发行管理办法,徐林并不讳言其中弊病。他指出,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:第一是审批环节较多,整个过程从发行申请到最终发行最多会耗时半年以上,这不利于满足企业融资的时效性,也会影响债券市场供给节奏。解决办法是改两个环节的核准为一个环节。

其次是行政审批制导致了供给短缺。从供给角度讲企业债券的市场供给受现行审批节奏的制约,在核准企业发债时,除了考虑有关财务边界条件,发改委还要审查资金用途。在经济偏热时,出于控制固定投资过热的考虑,可能会有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也不能获得发债许可。这使得管理部门成为市场和企业抱怨对象,不仅如此,还带来寻租等问题的产生。徐林认为,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把企业债发行改成备案或核准制,只要发债主体符合条件,项目合规就让发。

最后是中介机构的作用不到位。比如承销商具备发现、推荐、包装、推销的功能;信用评级机构具有对发债主体信用质量评级的功能,这些都是债券定价的基础,他说,目前中介机构的作用远未达到理想状态。

不同质量、不同风险的企业发债应该有一定利率差别,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发债经过银行担保增信后,企业信用评级几乎没有差别,这也导致了信用状况一般的企业发债需求扩大。对此,徐林认为,今后企业债的发行应该让利率发挥更大的市场调节作用,通过价格来调控。

徐林坦陈,对于企业债发行制度中不合理的因素,发改委也在考虑改革,比如,现行制度中规定,发行企业债筹资额不能超过整个项目的30%;说发债规模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%。他说,有些企业为了发债就会凑报项目。对于这一类问题,都需要进一步探讨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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